给国家科技成果转化示范区的五条建议
中国科学报 汝绪伟
目前,科技部已批复建设了河北京南、浙江宁波、浙江省、山东济青烟、上海闵行、江苏苏南、四川成德绵、吉林省长吉图、广东珠三角等9个国家科技成果转移转化示范区。总的来看,这些地区在推进科技成果转化和国家科技成果转移转化示范区建设方面具有各自的特点,通过示范区建设,对加快区域新旧动能转换起到了重要推动作用。
但与此同时,以示范区为载体推进科技成果转化,当前也面临着一些问题与不足。如科技成果转化政策落实还不够到位、推动科技成果转化的市场化机制还不够完善、科技金融在科技成果转化中的作用还未得到充分发挥、科技成果转化载体建设仍需加强、科技成果转化推进协同机制还不够健全,等等。
针对以上存在的不足与相关薄弱环节,笔者提出以下几方面建议。
首先,做好示范区建设统筹谋划与顶层设计。要确保示范区建设工作有力有序推进,必须要有强有力的组织领导体系。建议示范区承建地区成立省、市、各相关部门(或直辖市、区、相关部门)主要领导组成的示范区建设领导机构,统筹协调示范区建设工作;地方政府可在科技行政部门设立跨部门的科技成果转化协调服务机构,协调解决示范区建设中遇到的各种问题;同时应着力构建省市区(县)三级联动、协同推进机制,充分调动区域内各级参与示范区建设的积极主动性,形成协同推进的强大合力。此外,还应建立定期调度推进机制,采取集中召开会议研讨部署、实地督查等多种方式,完善定期调度、评估、督察机制,做到任务分解与责任分工明确,工作推进落实可考核,避免出现“招牌有了”、具体推进却无人问津的尴尬局面。
其次,做好政策衔接和制度创新,打造示范区推进科技成果转化政策体系。一方面,建议围绕示范区建设,制定全区域推进科技成果转化的综合性政策措施,同时围绕科技成果转化的研发、孵化、中试、商品化、产业化等全链条,考虑技术、资金、人才、信息、服务等全要素,做好政策衔接和创新,设计好推进科技成果转化的相关政策细则和办法,打造一个相对完善的政策创新体系,并在示范区先行先试;另一方面,要抓好政策落实及实施督察,针对制定的先行先试政策引入第三方评估,及时发现和总结政策试行过程中存在的问题,做好政策优化完善,探索一套可操作性强、可复制的推进科技成果转移转化的政策模式。
第三,加强以示范区为载体集成、优化配置科技成果转化各类要素资源。示范区建设中,重要的是如何通过示范区建设,逐步健全完善本区域的科技成果转移转化体系。通过体制机制创新、政策创新等推出系列举措,允许在示范区内先行先试、总结经验,最终实现各创新主体、各个环节、各类平台载体的充分集成,使之能协同发力,把示范区打造成为全区域推动成果转移转化的大平台、大载体,统筹推进全区域科技成果转化工作。
其中,应着重做好资金支持、人才、平台建设。建议针对科技成果转化的薄弱环节加大资金投入,设立示范区建设专项基金,积极引导民间资本成立专业性强、产业领域明确的科技成果转化专项基金;同时培育打造一支专业化的科技成果转移转化人才队伍至关重要,要尽快建立一套完整规范的科技成果转移转化人才培育与引进机制;此外建议将现有平台优化升级,与新建平台载体有机协同起来促进科技成果转移转化。
第四,示范区建设要突出重点,抓好与区域产业发展相契合的成果转化。示范区建设的质量好坏、水平高低,最终体现在推动区域产业集聚、创新发展的质量与水平上,从促进区域产业发展的角度出发,建议应做好这几个方面:一是围绕区域产业优势与布局,抓好重点产业领域的科技成果研发攻关、成果培育引进、成果落地转化;二是结合区域发展聚焦的重点产业,遴选一批制约产业领域发展的重大项目给予科技立项支持,加大技术攻关力度;三是建立示范区科技成果转化项目库,有重点地筛选一批技术先进、成熟度相对较高的成果进行产业化;四是结合示范区内区域重点产业优势基础,突出重点领域与方向,将完善产业链条与培育创新型产业集群有机统一和结合起来。
最后,加强引导与激励,打造示范区成果转化品牌。要打造形成示范区推进成果转化的品牌效应,需要引导各地重视科技成果转化,重视示范区的创建工作,因此要逐步建立完善地方科技成果转化成效、示范区建设监测评价机制、激励机制,同时要加大示范区建设的宣传力度。
一方面,对于已批复建设的示范区,可以通过定期组织典型区域、单位开展经验交流,对在示范区建设中形成的可复制、可推广的经验和模式及时推广,发挥示范区促进科技成果转移转化的辐射带动作用。另一方面,各示范区在推进建设中应注重树立优秀典型,发挥其激励引导作用。
(作者系山东省科技发展战略研究所副研究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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