陈忠华:器官捐献与移植事业迎来高质量发展
近日,国务院公布《人体器官捐献和移植条例》(以下简称《条例》),自2024年5月1日起施行。
早在2007年,国务院就曾颁布《人体器官移植条例》,对规范和促进器官捐献和移植事业发展发挥了重要作用。时隔16年,在总结实践经验的基础上,国务院对《人体器官移植条例》进行了修订。为此,《中国科学报》专访了中国人体健康科技促进会人体器官与组织捐献专委会名誉主委、同济医院器官获取组织首席顾问陈忠华教授,对《条例》进行解读。
陈忠华(受访者供图)
内容扩增细化,深入推动规范化管理
《中国科学报》:新版《条例》颁布的背景是什么?
陈忠华:2010年我国正式启动器官捐献试点,5年中成果斐然。2015年公民逝世后器官捐献成为我国器官移植的唯一合法来源。随着新时期器官捐献和移植的快速发展,对原有的器官移植条例进行修订被提上议事日程。正如马丁路德金所说,“做正确的事,时机总是正确的”。
《中国科学报》:相较于2007年颁布的《人体器官移植条例》,《条例》有何优化和进步?
陈忠华:《条例》增加的“捐献”二字,一字千金。这意味着公民逝世后器官捐献是唯一的合法来源,受到法规的肯定,体现了我国器官移植事业的历史性进步,有助于器官捐献这一阳光的事业在“阳光”下运行。
2007年《人体器官移植条例》出台时,关于器官捐献的规定仅有4条,我国按照国际标准进行公民逝世后器官捐献的案例也很少。而后,国家卫生行政主管部门颁布了一系列文件对《人体器官移植条例》的空白区进行了完善。此次《条例》将器官捐献这一章由4条增加到7条,内容大大扩充和细化。
此外,《条例》将关于器官获取与分配管理的一些规定上升为法规,为其提供了法治保障,有助于器官获取与分配体系建设更加法治化、专业化、科学化,器官捐献与移植事业更加公平、公正、可持续、高质量发展,人民群众健康权益得到进一步维护。
《中国科学报》:《条例》的颁布意味着什么?
陈忠华:16年来,我国器官捐献与移植领域发生了翻天覆地的变化。《条例》的出台为器官捐献和移植全流程的持续健康发展奠定了法律基础,让一切医疗行为有法可依、有章可循。以法规的名义弘扬器官捐献,也标志着一个国家文明程度的进步。
对一项医疗技术和专业领域进行两次条例级别的规范和升级管理,这在医学领域是绝无仅有的。未来,相信在《条例》的指引和规范下,我国器官移植的规范化程度将会大大提升。
杜绝人为操作,确保器官分配公平公正
《中国科学报》:为何《条例》指出,人体细胞和角膜、骨髓等人体组织捐献和移植,不适用本条例?
陈忠华:角膜属于组织,不同于器官,因此不适用于本条例。
《中国科学报》:人体器官移植伦理委员会收到获取遗体器官审查申请后,需对捐献真实性、有无买卖进行审查,经三分之二以上委员同意,才可出具同意获取遗体器官的书面意见。这一流程是否会影响器官移植的及时性?
陈忠华:该流程需要严格遵守,但具体落实可分为两种情况。
第一,捐献者被判定死亡后,身处ICU,其机体在ICU内仍然可以维持一定时间的生理稳定性,此时人体器官捐献和移植伦理委员会委员需尽快讨论决定,给出相应书面意见并签字。
第二,潜在捐献者生理情况不稳定,必须在短时间内进行器官捐献。此时人体器官捐献和移植伦理委员会委员可通过线上方式及时沟通和表决,事后补齐相应书面材料,包括文字意见、视频截图和签字。
《中国科学报》:《条例》第二章第九条仅介绍了公民生前表示不同意捐献其遗体器官和公民生前未表示不同意捐献并且其家属同意捐献的情况。若公民生前表示同意捐献其遗体器官,但该公民死亡后其亲属不同意捐献,该如何处理?
陈忠华:我国目前的常规做法是完全尊重家属意愿。无论是公民生前已经表示同意捐献遗体器官或未明确表示不同意捐献器官,只要家属不同意,仍然不会受理该公民的遗体器官捐献事宜。
《中国科学报》:器官捐献与移植的公平性和公正性如何保证?
陈忠华:依据登记时间先后、血型、组织配型、疾病严重程度等其他指标,经计算机处理、综合评分后自动筛选。此外儿童优先及申请器官移植患者的配偶、直系血亲或者三代以内旁系血亲曾经捐献器官的,在同等条件下优先。
遗体器官由中国人体器官分配与共享计算机系统(COTRS)分配,从设计上杜绝人为操控。遗体器官被COTRS分配给申请者后,该申请者的移植医生会根据患者当时的身体情况、遗体器官生物活性等条件,综合判断是否适合移植。若不适合,移植医生有权放弃本次分配,系统可以重新进行分配。《条例》完善了相关法规责任和制度,并加大处罚力度,旨在严厉打击器官捐献和移植领域的违法行为。
加大科普力度,提升公众知晓率和信任度
《中国科学报》:目前我国移植器官供远远小于求,为何会出现这种情况?如何改变?
陈忠华:捐献率低主要是因为公众对器官捐献的知晓率低,以及对器官捐献和移植体系的信任度低。
要改变这种局面,首先需要加大科普宣传力度,让公众了解器官捐献的内容、流程与意义;其次,要借《条例》出台之际,加强对器官捐献和移植体系的监管。
《中国科学报》:遗体器官捐献者、接受器官移植的患者数量是否存在地区差异?
陈忠华:目前没有数据分析支撑这一观点。但不容忽视的是,求医者会跨省份、跨地区就医,就医流动性会给统计结果带来影响。目前影响区域内接受器官移植患者人数的主要因素仍然是当地的经济水平。
《中国科学报》:临床工作中,会因为器官移植难度而出现器官废弃的情况吗?
陈忠华:以前因为心、肺移植难度大、做心、肺移植的医生少,会出现废弃的情况。但随着心、肺移植技术的普及和对心、肺移植医生的培养,废弃情况已经有明显的好转。
《中国科学报》:《条例》中还有哪些需要完善的部分吗?
陈忠华:目前,我国脑死亡还没有立法或相应配套的法规。以《脑死亡判定标准(成人)》和《脑死亡判定技术规范》为代表的文件只是一个医学标准和医疗行为规范,这会导致相关医疗行为在遇到民事和刑事纠纷时仍然缺乏具有较高法律效应级别文件的保障。因此,涉及刑事案件、交通事故、工伤事故、医疗纠纷、民事纠纷等事件的捐献器官,仍然会有相当大的阻力和障碍。这有待未来予以完善和补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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