立好规矩让“买买买”更从容
1月7日,两则新规引发关注。
一是《直播电商监督管理办法》,聚焦直播电商平台经营者、直播间运营者、直播营销人员、直播营销人员服务机构四类主体;二是《网络交易平台规则监督管理办法》,聚焦网络交易平台经营者。两则新规均由市场监管总局、国家网信办近日联合发布。
从传统电商到直播带货,从“买买买”到“上链接”……随着平台经济的崛起,人们对网络交易已经习以为常。然而,便利生活的另一面,却是层出不穷的槽点和雷点:主播“全凭一张嘴”,对着产品使劲吹;远看人人给好评,近看“职业弹幕人”;明明已是老会员,价格竟比新客贵;维权举证索赔难,程序繁琐路漫漫……不过,别以为只有消费者担心被“算计”。平台规则不够透明,强制“仅退款”,商户钱、货两空,部分买家的“薅羊毛”也曾引发不少争议。上述问题如果不能有效解决,不仅各方权益难以保障,也难免助长恶性竞争,不利于行业健康发展。
当然,电商平台的治理并非易事。许多乱象之所以反反复复,原因是多方面的。以直播电商为例,其明显特征就是人、货、场分离,交易链条长,涉及区域广,参与主体多,法律关系复杂;平台作为一种新型经济组织,有着“准基础设施”的属性,但平台背后的企业天然逐利,这种双重角色带来了自治的悖论,其权利边界存在模糊性;AI假图、AI盗脸直播等侵权手段形式愈发多样,隐蔽性越来越强,甚至形成了灰色产业链,对监管的挑战也是可以想见的。
综观两部新规,都体现了较强的问题意识,而且各方的责任义务更加清晰。比如,《直播电商监督管理办法》对四类主体都划定了行为红线,其中明确“直播间运营者在信息公示、核验实际经营者信息和直播营销人员身份信息、实时管理直播间互动内容、事前合规审核、实施明码标价”等方面的义务,构建了全链条的责任体系;《网络交易平台规则监督管理办法》则明确,平台不得强制经营者以低于成本的价格销售商品、承担退款不退货等售后责任等,不得大数据“杀熟”、不得利用平台规则减免自身责任,等等,正中舆论关切。此前,相关法律法规对平台规则的部分程序性问题作出了规定,但缺乏刚性约束和有效监督,新规出台一定程度上填补了空白。
平台经济的灵活多变,也呼唤监管创新。《直播电商监督管理办法》专门设立了监管部门间、监管部门与平台间的联动处置制度,通过建立全线索移交、信息共享、会商研判等协作机制,有利于克服监管“碎片化”、打破信息壁垒、实现快速响应;“采用流量监管手段惩治违法违规主体”,让平台发挥技术优势,体现了“打蛇打七寸”。毕竟,在言必称“算法推荐”“流量倾斜”的电商江湖里,流量这项治理工具,还是相当有威慑力,关键是要落实到位,实现“优胜劣汰”。
不难发现,在平台经济领域,最近新规的发布颇为密集。如在去年底,《关于提升网络交易平台产品和服务质量的指导意见》《互联网平台价格行为规则》相继印发,《直播电商经营者落实食品安全主体责任监督管理规定》也将于近期发布实施。这显示了治理工作的愈发精细化,相关部门发力穿透式监管的决心。也唯有在法治的轨道上,在规则的引领下,在权利与义务、流量与质量的平衡中,平台经济才能行稳致远,发挥更大作用。(钟颐)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