女孩摸车把遭掌掴,欺弱式暴力不该被纵容
据大河报报道,近日,陕西渭南一名9岁女孩在小区电梯内,因夸赞女子自行车好看并伸手触碰车把手,被对方当场掌掴,回家后脸肿了才被家长发现。据女孩家属描述,孩子乘电梯回家,看到女子的自行车,随口说了一句夸赞“好漂亮”,上手摸了下车把,当时女子手里还拿着钥匙,就突然扇孩子脸。
此事一经报道,舆论场反应热烈。有人认为打人女子戾气太重,不能随便动手。有人则认为女孩未经同意随意触碰他人物品,本身有不当之处。
确实,女孩不应随意触碰他人物品,这是基本边界教育。但边界教育不能通过暴力完成。尤其面对一个9岁未成年人,成年人完全可以制止、提醒、要求道歉。如果对女孩摸车把的行为不满或车有损坏,完全可以联系家长沟通,而不是用掌掴来“教育”对方。换句话说,女孩的行为即便有失礼之处,也不能成为成年人动手伤人的理由。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四十三条规定:殴打他人、故意伤害他人身体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并处二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罚款;情节较轻的,处五日以下拘留或者五百元以下罚款。殴打、伤害不满十四周岁未成年人,属于法定加重情节,处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并处五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罚款。
从既往经验来看,掌掴他人并非没有代价。比如,两幼儿争抢玩具,宁波年轻妈妈狠掴4岁女孩,打人者被刑拘;南京男子鲁某某上门掌掴男童被刑拘;重庆男子徐某掌掴未满两个月的女儿被刑拘……由此可见,尽管案件情节不同,但多起掌掴未成年人事件都曾受到依法处理,也说明女子掌掴9岁女孩并不能当然排除法律责任。
但吊诡的是,据女孩家属称,其报警后却收到了“不构成立案”的回应。尽管从目前的报道来看,只有被掌掴女孩一方的说法,打人女子并未有任何回应。但从公布的监控画面来看,女孩被掌掴的事实相对明确。既然有事实依据,那“不构成立案”就变得格外耐人寻味。需要说明的是,如果“不立案”指不构成刑事案件,仍应进一步明确是否进入治安处理程序。若连治安处理也没有,则更有必要说明理由。具体是否存在其他隐情,执法部门如何认定事实、适用法律、处理后续,都应有更清楚的回应。
因此,此事的后续处理不能止于双方调解。如果掌掴事实成立,打人女子就应依法承担相应责任,该治安处罚的治安处罚,该赔礼道歉的赔礼道歉。对医疗检查、心理疏导等合理费用,也应根据实际情况依法承担。若调解无法达成一致,女孩家属也可以通过民事诉讼等方式,要求侵权人承担赔礼道歉、赔偿损失等责任。
更值得警惕的是,这一巴掌背后有一种低阈值的暴力冲动。只是摸一下车把,成年人就直接以肢体惩罚回击。那本质问题不在于车把能不能摸,而在于一些人面对轻微冒犯时,第一反应不是沟通和制止,而是借助更强势的身份、更大的力气,把对方压下去。尤其当对方是孩子、老人、服务人员等更弱势群体时,这种失控就不只是脾气不好,而是对力量差距的滥用。换句话说,我们都清楚,如果摸车把的是体型力量都超过打人女子的成年人,她还会轻易扇出这一巴掌吗?这一巴掌真正暴露的,不是所谓边界意识,而是欺弱式的情绪发泄。
当然,孩子未经允许触碰他人物品,确有不妥,也需要接受边界教育。我们也不必因为这样一个个案,就把邻里交往都理解成危险场景。但是,严肃处理好这一巴掌,让打人者依法担责、真诚道歉,是维护公共秩序,也是保障未成年人安全感的内在要求。此事带来的警示,应该让更多成年人有所触动:边界可以提醒,规则可以讲清,但孩子的轻微失礼,不能用巴掌来回应。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