停车费贵过房费,18小时收380元合理吗?
送孩子到苏州读大学,顺带旅游,本是件高兴事。赵女士夫妇却在东方之门附近一家地标酒店,结结实实体验了一把“停车刺客”的威力。停车18小时6分钟,停车费380元,比360元的房费还贵20元。
据大风新闻报道,酒店对此回应“曾通过微信发送停车指引”,物业称地面车位20元/小时是明码标价。表面来看,定价有标准,提前有通知,每一步都踩在合规线上。可是这种挑不出硬伤的形式合规,更像是一种免责话术,用走流程的形式代替实质告知的义务,将信息不对称的风险转嫁到消费者身上。
《消费者权益保护法》赋予消费者知悉商品和服务真实情况的权利,《明码标价和禁止价格欺诈规定》更是明确要求“经营者应当以显著方式进行明码标价,明确标示价格所对应的商品或者服务。经营者根据不同交易条件实行不同价格的,应当标明交易条件以及与其对应的价格。”同一栋大楼,仅相隔一道闸口,地面车位20元/小时,地下车位10元/小时,而购买停车券30元可停12小时,这恰恰是需要显著标明交易条件与价格的典型场景。
明码标价重点在“明”。地面停车位和地下停车位的收费差异是否在入口、闸机等消费者决策前的显著位置清晰公示?酒店发送的微信停车指引属于格式类告知,“住客停车券不适用于地面停车位”的关键信息是否尽到了合理的告知义务,还是隐藏在一长串的指引文字中?如果消费者驶入场地时无从比对,停车决策时不知情,直到离场结账才面对高额账单,这样的“标价”不过是走了个形式,远没有达到“明”的实质要求。说到底,明码标价的核心,是把选择权还给消费者,而不是用事后规则为“大额账单”背书。
停车场由第三方物业运营,是否意味着酒店就可以当“甩手掌柜”?对入住旅客而言,停车多是住宿服务的延伸配套,是否提供停车服务也是很多旅客选择酒店的标准之一。酒店即便不直接收取停车费用,也对住客负有停车指引、风险提示的附随义务,不能一句“物业收费、已发指引”就把责任推得一干二净。如果物业只负责闸口计费离场,酒店只负责群发入住通知,两边都默认对方该说清楚,最终关键信息的传递盲区,就要由人生地不熟的外地游客来买单,这也会一点点地消耗酒店的品牌信任与口碑。
此外,同一栋大楼配套的停车场,地面与地下价格相差一倍,其定价依据究竟是什么?如果仅以出入便利性为由执行翻倍定价且不设封顶,是否涉嫌变相倒逼消费者选择地下车位?商业停车场实行市场调节价,但并不等于完全放任定价。对与城市核心地标这类兼具公共属性的停车资源,监管部门应当设置价格预警或上限指引,防止“停车刺客”损害城市消费环境。地标可以靠投资快速拔起,城市口碑却要靠每一次消费体验慢慢积累,停车这样的“小事”,恰恰是城市文旅软实力最真实的试金石。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