再谈“小过”与“重罚”
节假日向来是消费旺季,宰客、价格欺诈等扰乱秩序的行为也容易发生,需要相关部门及时出手、精准监管。不过,严格监管也得讲究“度”。对一些影响恶劣的行为要露头就打,甚至重拳出击,但对一些情有可原的“小过”“小错”,则要避免“小过重罚”的情况发生。
前不久公布的一起江苏市场监管领域行政处罚典型案例,就很能说明这一点:某商家卖了一盒价值360元的过期白茶,最初被处以5万元罚款。单看360元的违法所得和5万元罚款的差距,不少人觉得“罚得太重”。某区政府核查后认定,涉事商家也只是初次轻微违法,并没造成实际危害后果,依法撤销了原处罚决定。
类似的“小过重罚”案例,近些年并不少见。对于经营者而言,或许只是一次疏忽、一个小错,却要承担远超过错的经济压力。其后果也不可小觑,轻则打乱经营节奏,重则可能让小本生意陷入绝境。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明确,设定和实施行政处罚必须以事实为依据,与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以及社会危害程度相当,同时详细列明了从轻、减轻、不予处罚的具体情形。当公众觉得有些行政处罚“不对劲”时,问题往往不在法律本身,而是执行环节上出现偏差。不必讳言,一些执法者容易陷入“唯罚款论”的惯性,将罚款金额等同于执法力度,却忽略对违法行为的综合考量:是主观故意还是无心之失?是屡教不改还是初次犯错?是否造成实际损害?倘若这些信息未细致厘清,处罚就很容易脱离现实,和公众心中的“那杆秤”产生距离。
有人或许会说,不重罚,怎么震慑那些违法行为?但事实告诉我们,“震慑”并不只能依靠“过度惩罚”,执法的目的也从来不是为了“罚垮谁”。现实中,对初次违法、情节轻微且及时改正的经营者,用教育指导代替高额罚款,用限期整改代替“一罚了之”,反而能起到更好的效果。毕竟,大多数经营主体都想合规经营,一次小的错误或者失误,不该成为压垮他们的理由。尤其要看到,往往“小过重罚”的被罚者,是抗风险能力较弱的个体工商户或小微企业。若是动不动就顶格处罚,不仅违背了行政执法的初心,更可能将本就脆弱的经营主体推向绝境。
当然,“宽容”绝非“纵容”。对那些恶意违法、屡教不改、严重损害消费者合法权益或公共利益的行为,不仅要罚,还要通过惩罚性赔偿、巨额罚款等方式予以重罚、形成震慑,这也是“过罚相当”的应有之义。
执法不是简单地照搬条文、“对号入座”,更需要兼顾法理与情理。当执法者习惯多问问“为什么犯错”“错到什么程度”“如何改正更好”,并尽量在法律框架内为经营主体留出改正空间,这样的执法,或许更能让人心服口服,也更能保护和激发市场的活力。(顾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