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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管理”变“服务”,迈出回归物业本质的一步

 2026/3/13 9:20:57 《科学时评》 作者:红网 何勇 我有话说(0人评论) 字体大小:+

据新民晚报报道,全国人大代表樊芸建议,在官方文件表述中,应将“物业管理”统一为“物业服务”。3月9日,樊芸表示,住建部工作人员给她打来了电话,明确告知将着手把《物业管理条例》修改为《物业服务条例》,行业分类也由“物业管理”改成“物业服务”,一并纳入国民经济统计目录。

物业由“管理”改成“服务”。这样的更名,看似只是两个字的细微改变,实是回归物业行业的服务性本质,是对“到底谁是主人”这个身份定位的重塑和重新认知。

近年来,业主与物业公司之间的矛盾日益凸显,物业纠纷不时冲上热搜。究其根本原因,是一些物业公司及其工作人员对自身的身份定位认识出现偏差,业主与物业公司之间处于一种错位状态。

现实生活中,为业主提供服务的物业公司及其工作人员,常常以“管理者”“上位者”自居,把花钱购买物业服务的业主当成管理对象,物业服务质量低下。我们经常可以见到的一幕是:物业以“方便管理”之名,在门禁管控、停车管理上卡住业主,侵害业主合法权益;小区广告位、停车位租金等公共收益成了一笔“糊涂账”;收缴物业费则带着强势姿态……

实际上,从法律角度说,业主与物业公司之间是平等的民事主体,物业公司是为花钱雇佣他们的业主服务的。物业公司对小区秩序的维护、“管理”,本质上是基于小区业主委托的“服务”,源于业主通过合同赋予的授权,物业公司并不天然享有“管理”权力。根据《民法典》规定:“物业服务合同是物业服务人在物业服务区域内,为业主提供建筑物及其附属设施的维修养护、环境卫生和相关秩序的管理维护等物业服务,业主支付物业费的合同。”换言之,物业公司的行为应当围绕履行物业服务合同而展开。

现在,“物业管理”改成“物业服务”。这无疑更明确地将物业定性为服务行业,物业公司是服务业主的服务企业,而非管理业主的“权力机构”,物业的责任边界也将从过去模糊的“权力感”转向更为清晰的“合同约定”与“法定义务”。这在客观上有利于强化物业公司的服务责任,倒逼物业公司更新观念,提升服务质量,更好地服务业主,不能再以一句“管不了”当成推诿扯皮的借口。

当然,也要看到,“冰冻三尺非一日之寒”。“物业管理”改为“物业服务”,只是回归物业公司服务本位的起点,而非终点。物业公司真正由“物业管理”转向“物业服务”,还需强有力的监管和更多规范制度保驾护航。比如,监管部门加强行业监管,优化物业服务合同范本,明确物业服务标准,细化物业服务范围,完善服务评价机制,畅通业主维权通道。又如,完善物业企业的准入门槛和退出机制,让业主对物业公司享有更充分的选择权和说“不”的权利。再如,规范物业公司透明化运作,建立强制性信息披露机制,多渠道公示公开小区公共收益、物业公司收支账目等事关业主切身利益的重要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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