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红评丨烧11平米枯草被罚2000元,执法不能只有“雷霆手

 2026/5/16 9:26:29 《科学时评》 作者:红网 宾语 我有话说(0人评论) 字体大小:+

11平方米,大约只是一个车位的面积。但河北定州一位61岁的老农,因为在自家责任田里点燃了约11平方米的树叶、枯草,被当地顶格罚款2000元。据澎湃新闻报道,5月14日,定州市政府办回应,正组织街道办、环保部门研判此事。

定州市长安路街道办事处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书》显示,2026年3月8日,定州市长安路街道小堡自疃村村民王某某在自家责任田点燃树叶、枯草,过火面积约11平方米,执法人员现场拍照取证,当事人配合调查并放弃陈述申辩权利。依据《河北省大气污染防治条例》(2021年修正)规定,参照定州市长安路街道办事处《行政处罚自由裁量基准》规定,最终作出顶格罚款2000元的决定。

从程序上看,立案、调查、告知、决定一环不缺,当事人也放弃了申辩权,执法的“合法性”似乎无可指摘。然而,法律的生命不仅在于逻辑,执法的公信力不仅在于“于法有据”,更在于“罚当其过”。这样一起情节轻微、无危害后果、态度良好的偶发行为,真的到了“非罚不可”的地步吗?

《河北省大气污染防治条例》第八十七条规定,“露天焚烧秸秆、落叶、枯草等产生烟尘污染的物质,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确定的监督管理部门责令改正,并可以处五百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罚款。”“并可以处”这四个字传递了一个清晰的信息:责令改正是必须的,但罚款不是必选项。立法者在这里留出了裁量空间,正是为了给基层执法机关根据情节轻重“区别对待”的余地。轻微违法行为,可以批评教育,可以责令改正,不一定非要动用罚款,更不一定要顶格罚款。王某某的情形是否符合“可以不罚”?11平方米,不过是一小片枯草,无烟尘明显扩散,无火灾风险,无安全隐患,未影响周边环境或他人。

当事人是61岁的农村老人,就地焚烧枯草很可能是传统耕作习惯使然,并非蓄意违法。执法人员到场后,他配合询问、接受调查、放弃申辩,没有任何从重情节,说明他对自己的行为已有认识。这样的情形,恰恰是立法者预设的“可以教育为主”的典型场景。此时,一纸顶格罚单究竟是让他心服口服,还是让他感到委屈与不解?执法如果只讲“雷霆手段”不讲“菩萨心肠”,只讲“法条刚性”不讲“情理交融”,最终只会让群众心生隔阂。

值得追问的是,《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三条明确规定:“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改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不予行政处罚。初次违法且危害后果轻微并及时改正的,可以不予行政处罚。”那么,在王某某案中,执法人员是否认真考量了“不予处罚”这一选项,处罚决定书没有提及。从结果倒推,似乎从一开始,罚款就是唯一的方向。问题不在于程序是否合法,而在于执法的“必选项”设置出了偏差。

《行政处罚法》第五条规定,实施行政处罚应当坚持处罚与教育相结合,教育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自觉守法。这句话的精髓在于,处罚从来不是目的,只是手段之一,而且是最后的手段,教育才是根本。

法律的意义不在于罚了多少钱,而在于让多少人真正懂得了守法的道理。而现实中,一纸顶格罚单递到一位61岁农民手中,2000元抵得上他家田地一年多的收成。他可能因此对执法产生不解甚至怨怼,法律的权威反而在一次“依法处罚”中被悄然损耗。“重罚款、轻教育”“重结果、轻疏导”,这种粗放的执法模式,看似严格履职,实则偏离了法治的本意。

定州市政府办已表态正组织研判,这是一个及时的纠偏机会。但研判不能只停留在“程序有无瑕疵”“金额是否偏高”的层面。真正需要回答的是,这起案件是否真的到了“必须罚款”的程度?如果不是,那为什么没有考虑“不予处罚”?执法人员在现场是否认真考量过“批评教育”这一选项?

此外,当地不妨借此机会,重新梳理自由裁量基准,将“情节轻微”“情节一般”“情节严重”的界定标准细化、量化、公开化,让执法人员和老百姓都能看得懂、对得上。法律的权威不仅来自强制力,更来自公信力。一次有温度的纠偏,胜过一百次冷冰冰的维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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