男子故意压速堵路被记3分,定性不能只看“车速”
据光明网报道,近日泉南高速江西永新段,一名驾驶人因不满后车闪灯提示超车,“脾气上来了”,故意将车速压在80km/h,与慢车道大货车长时间并排行驶,把两条车道“锁死”,导致后方车辆大面积拥堵。交警到场后质问“你知道后面堵了多少车吗”,最终对其“低于最低限速行驶”的违法行为处以罚款、驾驶证记3分。
这份罚单在法律上挑不出毛病。80km/h在高速左侧车道确实低于100km/h的最低限速,罚款记3分,是现行法条下的标准操作。但这恰恰是问题的症结所在:当一个人出于泄愤的主观恶意,刻意用低速并排的方式封死整条高速,而法律最终给出的评价仅仅是一个“速度数字”时,定性框架与行为实质之间的巨大裂缝,已经无法再用“符合程序”来遮掩了。
“低于最低限速”这个条款,原本是用来纠正那些因为犹豫、恐惧或者注意力不集中而开慢车的驾驶人。它预设的是一种技术性过失。但这名驾驶人不是“不知道开多快”,他是精确地选择了一个低速度,再配合“与大货车并行”的位置,完成了一次对后方车流的蓄意封堵。他不是“开慢了”,他是“用慢来堵”。把这种主观恶意的行为硬塞进“低速行驶”的筐里,就像把蓄意纵火定性为“违规用火”——形式要件似乎都对得上,但行为的核心恶性被消解了。
值得警惕的是,这种恶意压速制造的绝不仅仅是“堵车”这么简单。相关数据显示,当车辆间的速度差达到32公里/小时的时候,事故发生的概率约提升16倍。而团状拥堵区域的交通事故概率,更是普通路段的3到5倍。那名驾驶人凭一己之“脾气”,人为制造了一个事故风险成倍放大的公共危险现场。把这笔账算清楚,就会发现“罚款扣3分”的代价,与可能引发的事故相比,显得相对较轻。
这种定性错位并非无法可解。司法实践中,对高速公路上因“斗气”而恶意压速、别车的行为,早有更精准的判例。湖南衡东县法院2022年的判决的一起案件中,被告人因被超车心生不满,在高速上“长时间低速别车、变道别车”,法院认定其行为“致不特定人员和公共安全而不顾”,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四个月,缓刑二年。
这说明,法律工具箱里并不缺少与“恶意压速”危害性相匹配的条款。危险驾驶罪中的“追逐竞驶,情节恶劣”,以及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在解释上完全可以涵盖“以低速并行方式故意封堵高速车道”的行为。争议从来不在“有没有法”,而在于实践中是否愿意启动这套更重的定性。行政处罚的便捷性——事实清楚、取证简单、程序快捷——往往让案件在“低速行驶”这一层就画上了句号,而行为背后那个“用公共道路泄私愤”的主观恶性,被悄然搁置了。
这种搁置的代价,是向所有驾驶人传递一个危险的信号:在高速上因为“脾气”堵一条路,成本不过是一张罚单和3分。对于一个仅仅因为被闪了一下灯就决定压速的人来说,这个价格与其说是惩罚,不如说是一张“情绪发泄许可证”。当恶意行为的成本低到可以忽略不计,而它可能引发的公共风险高达十几倍时,规则就不再具有威慑力,而只是一份事后开具的收据。
当然,主张更重的法律回应,并不意味着要放弃对“路怒”情绪的理解。后车频繁闪灯确实可能让人烦躁,驾驶人在高速上的紧张感也是真实的。但高速公路的公共属性决定了,方向盘后面的情绪必须被严格约束——因为一个人踩下刹车或压下油门的瞬间,承担后果的从来不只是他自己。道路规则写得很清楚:遇后车发出超车信号,在条件许可时应当降低速度、靠右让路。这条规则的立法逻辑,恰恰是要求驾驶人把“别人的通行权”放在“自己的情绪”之前。
真正值得追问的是:如果连“故意堵死一条高速”都能以“低速行驶”的名义从轻发落,那么规则在公众心中所维系的那条“恶意必须付出对等代价”的底线,还能剩下多少分量?法律的回应或许受制于条文和程序,但法律的信号必须清晰。对这类行为,该用危险驾驶罪追究的,就不该止步于一张罚单。否则,下一个“脾气上来了”的人,在踩下刹车之前,脑子里算的那笔账依然是:值得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