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统一司法标尺,织密反腐法网

 2026/4/20 14:35:25 《科学时评》 作者:红网 舒圣祥 我有话说(0人评论) 字体大小:+

近日,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联合发布《关于办理贪污贿赂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二)》(法释〔2026〕6号)。作为反腐败刑事法网进一步织密的重要标志,司法解释既回应了司法实践中的新问题,为惩治新型隐性腐败提供了更为明确的裁判指引,更在平等保护各类市场主体、聚焦重点领域反腐方面实现突破,必将对新时代反腐败斗争产生深远影响。

司法解释紧盯当前腐败犯罪隐蔽化、复杂化趋势,着力破解新型隐性腐败认定难题。针对实践中斡旋受贿、介绍贿赂、挪用公款等行为定性模糊、标准不一的问题,解释完善相关犯罪认定规则,进一步明确单位受贿罪、单位行贿罪定罪量刑标准,有效填补法律适用空白。针对财物形态日益多样的特点,解释健全特定财物真伪鉴定和价格认定规则,细化预期收益型受贿数额认定规则,让以投资理财、股权收益、贵重物品等为载体的新型隐性腐败无处遁形。

司法解释还通过完善退赃与违法所得追缴规则,提升腐败治理综合效能。为最大限度挽回经济损失,解释细化积极退赃认定标准,鼓励犯罪分子主动退赃退赔,减少和弥补犯罪造成的损害。与此同时,进一步健全违法所得追缴规则,加大追缴力度,坚决不让任何腐败分子从犯罪中获利。这一制度设计直击腐败逐利本质,既通过从宽政策引导涉案人员主动配合,提升案件办理质效,又以刚性追缴斩断腐败利益链条,实现惩治犯罪与追赃挽损有机统一。

司法解释被关注最多的是第八条,即将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对非国家工作人员行贿罪、职务侵占罪、挪用资金罪等犯罪的定罪量刑标准,分别参照受贿罪、行贿罪(单位行贿罪)、贪污罪、挪用公款罪的定罪量刑标准执行。这在法学理论界与实务界引发了广泛而深入的讨论。

长期以来,职务侵占罪、挪用资金罪、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等罪名,与贪污罪、挪用公款罪、受贿罪存在定罪量刑数额标准差异——过去民营企业中存在的贪污腐败现象,通常需要达到国有企业相关犯罪3至5倍的标准,才能以相同罪名追究刑事责任,这种差异在一定程度上导致对民营企业的保护力度不足。

此次统一定罪量刑参照标准,其核心就在于打破这种不平等格局,落实对不同所有制企业依法平等保护。民营企业财产权与公有财产权同样受法律严格保护,企业内部腐败行为不仅侵害企业自身利益,更破坏市场诚信基础和交易秩序,社会危害性不容忽视,将其量刑和认定标准与国家工作人员相关犯罪统一,是法治公平的应有之义,也是对民营企业产权保护的有力强化。

但也有观点认为,此前对国家工作人员犯罪与非国家工作人员犯罪设置不同数额标准,是基于主体身份、公权力属性及社会危害性差异作出的审慎立法安排。公务主体的职务廉洁性要求,天然应当高于非公务主体。将两类犯罪数额标准简单拉平,疑似对“平等保护”的机械适用。事实上,司法解释同时还强调“在决定是否追究刑事责任和量刑时,应综合考虑犯罪的性质和情节,准确评估社会危害性,确保罪责刑相适应”,这也体现了司法的审慎与平衡,并非简单“一刀切”。

值得关注的是,当前教育、医疗等新兴重点领域反腐举措密集推进,此次司法解释的出台,与重点领域反腐形成呼应、同向发力,必将引发反腐领域的巨大变化,对诸多行业产生深刻影响。当然,任何司法解释的生命力都在于实践检验。法律圈对第八条的争议,本质上是对“平等保护”内涵的不同理解。有人认为,参照执行并非等同执行,司法机关在个案中仍应结合具体情节进行差异化裁量;也有学者提醒,应警惕数额标准拉平后,对民营企业内部治理提出过高期待,避免刑事手段过度介入民商事纠纷。这些声音或许值得倾听。

总体而言,此次司法解释既是对反腐败刑事法治的完善升级,也是对平等保护产权、优化营商环境的有力回应,更契合重点领域反腐的时代需求。它既以统一标尺强化了对非国家工作人员腐败的惩治,填补了民营企业保护的短板,又与重点领域反腐举措协同,推动反腐向更深层次、更广范围延伸。

随着司法解释落地实施,司法机关将以更统一的尺度、更精准的裁判、更有力的举措推进反腐败工作,持续营造风清气正的政治生态和公平竞争的市场环境,为清廉建设和经济社会发展提供坚实法治保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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