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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合同不写工资”就是职场耍流氓

 2026/8/7 9:42:47 《科学时评》 作者:红网 丁家发 我有话说(0人评论) 字体大小:+

今年33岁的李萌在北京工作,不久前,她通过了某股份制公司的面试,成功拿到offer。李萌原本以为自己会尽快入职,谁曾想竟“卡”在了合同上。“这家公司提供的合同没有写明具体薪资,仅写按公司制度执行。”记者注意到,在实际的职场环境中,劳动者时常会遇到劳动合同上并未明确标注劳动报酬标准的情况。(8月6日 《工人日报》)

不少劳动者时常遭遇这样的尴尬:面试时HR信誓旦旦承诺“月薪过万”或不菲的薪酬,然而拿到手的劳动合同中,劳动报酬一栏却是一片空白,或仅含糊地写着“按公司制度执行”。这种“合同不写工资,全靠口头约定”的现象,让劳动者陷入权益“裸奔”的困境。笔者认为,此举就是职场耍流氓,更是对劳动法规严肃性的公然挑战。

我国劳动合同法第17条规定,劳动报酬是劳动合同的必备条款。这意味着,明确薪资数额、结构及支付方式,是确立劳动关系时不可缺失的法律要件。现实中,部分企业出于避免内部薪资攀比、防止薪酬体系外泄等考量,刻意在合同中模糊化处理。此举看似维护了企业管理的灵活性,实则将巨大法律风险转嫁给处于弱势地位的劳动者。一旦发生降薪、克扣绩效或非法辞退等争议时,劳动者极易陷入“举证难”,原本应得的合法权益可能因此大打折扣,甚至彻底落空。

江苏昆山的一起典型案例中,某公司未在合同中载明薪资,仅口头承诺转正后月薪为1万元,实际却按试用期标准6000元发放。法院最终认定,劳动合同未载明劳动报酬属于用工不规范,结合招聘公告中的薪资公示及劳动者持续的书面异议,判决公司补足差额并支付经济补偿金。这一判例表明,法律不会纵容利用信息不对称侵害劳动者利益。即便合同缺失薪资条款,也不代表劳动者只能任人宰割,但维权成本增加和过程不确定性,无疑会消耗劳动者大量的时间与精力。

事实上,“密薪制”不等于“盲薪制”,企业完全可以通过在劳动合同中明确具体数额,同时在保密协议或员工手册中规定禁止打听、传播薪酬信息的纪律要求,来兼顾合规管理与商业机密保护。试图通过留白合同来掌握薪资解释的绝对主动权,不仅违法,更会损害企业的诚信形象,增加潜在的劳动争议风险。因为依据劳动合同法第81条规定,用人单位提供的劳动合同文本未载明必备条款的,由劳动行政部门责令改正;给劳动者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总之,和谐稳定的劳动关系,应当建立在法治与诚信基础之上。劳动合同报酬一栏不该“留白”,更不能成为设置陷阱的工具。用人单位必须严格守法,在劳动合同中明确约定劳动报酬;劳动者也应增强法治维权意识,对类似劳动违法行为敢于说“不”,让用人单位无法耍流氓。这样,才能从根本上杜绝“口头月薪”乱象,让每一位劳动者的权益都穿上坚实的“防护服”,不再“裸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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