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途离职年终奖“泡汤”老规矩该改改了
丁家发
在年终奖发放前,已离职的劳动者可否获得年终奖?记者发现,根据具体案情不同,法院结合离职原因、离职时间等因素综合考量,作出的判决结果也不同。最高法指导案例指出,年终奖是否发放应结合劳动者离职时间、原因和对单位的贡献程度等综合考量。(1月2日《工人日报》)
如果员工中途离职,其年终奖就会“泡汤”,已形成了一个不成文的老规矩。那么,中途离职年终奖是否“泡汤”呢?最高法指导案例,给出了“不”的答案。笔者认为,中途离职年终奖“泡汤”这一老规矩该改改了,用人单位必须依法保护员工的合法利益,“视情况”给员工发放其应得的年终奖。
指导案例中,房女士在某保险公司担任战略部高级经理。2017年10月,该公司撤销战略部,房女士的岗位被取消,随后,双方就变更劳动合同协商两个月未果。2017年12月29日,公司向房女士发出《解除劳动合同通知书》。房女士不满,经劳动仲裁后起诉要求恢复劳动关系,并要求支付2017年度奖金。公司称《员工手册》规定若员工在奖金发放前离职则不能享有年终奖。案件经审理,二审法院认定,房女士为公司付出了一整年的劳动且正常履行了职责。最终,法院作出了终审判决,该公司应支付房女士2017年度年终奖138600元。
如果离职员工所在的公司,像上述案例一样通过员工手册或其他规章制度规定“员工在年终奖发放前离职的,不能享有年终奖”,是否意味着离职员工无法领取年终奖?针对这一问题,最高人民法院此前就指导案例作出了阐释:应当结合劳动者离职原因、离职时间、工作表现和对单位的贡献程度等多方面因素综合考量。而事实上,用人单位发放的年终奖,属于劳动报酬性质。如果劳动者年终奖对应的考核年度工作不满一年的,单位应当按照劳动者实际工作时间占全年工作时间的比例,确定发放年终奖的比例。如果以中途离职为由不予发放员工应得的年终奖,不仅损害了劳动者的合法利益,也不符合公平公正原则,又与相关劳动法规相悖,一旦产生诉讼纠纷,用人单位必败无疑。
现实生活中,由于种种原因,一些员工不得不在年底前离职,其年终奖也随之“泡汤”,被用人单位克扣或取消。特别是一些用人单位,将员工每月绩效工资按比例暂扣,到年底累计作为年终奖发放。如果员工中途离职后,这部分劳动报酬被克扣,则更加不公平。而不少离职的员工,或不知自身劳动权益受侵害,或怕麻烦自认倒霉而放弃维权,使得用人单位的侵权行为得逞,这在客观上也纵容了类似劳动违法行为。
年终奖发放,应当遵循公平合理原则。我国现行法律法规,虽然并未强制规定年终奖应如何发放,但需要用人单位根据经营状况、员工业绩表现等,自主确定奖金发放与否、发放条件及发放标准,制定更加明确的年终奖发放规则,这样才能平衡劳资利益,构建和谐劳动关系。比如,根据员工的考核结果、业绩表现、工作年限等计算年终奖金额,而不能以是否仍在岗作为唯一的决定性标准。同时,制定流程也应符合企业内部规章制度制定程序,并向职工公开。此外,员工中途离职后,对单位拒发年终奖等劳动违法行为,也应敢于拿起法律武器维权,决不能让单位的劳动违法行为得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