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变更姓名,凭啥要“精神证明”?
刘熺宁(山西大学)
据中国青年报11月5日报道,“她又不是我,怎么知道我的感受?”近日,四川旺苍县女子因名字“丽春”屡遭精神困扰,4次奔走派出所、两次提交材料仍被拒改名,甚至被要求开具“精神证明”才能佐证诉求。这则看似个人化的困境,实则撕开了公民姓名权与行政审核之间的一道裂缝。《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以下简称《民法典》)明确赋予自然人“依法变更姓名”的权利,为何普通人的改名之路仍要卡在“证明我受伤害”的刚性门槛上?
从法律文本看,姓名权的边界本不模糊。《民法典》第一千零一十二条清晰界定,自然人有权变更姓名,唯一限制是“不违背公序良俗”。但在实践中,四川《全省公安机关户政管理工作规程(试行)》中“成年人原则上不允许变更姓名”的条款,却成了不少地方审核的默认前提。旺苍县以“丽春无歧义”驳回申请,四川苟姓女子因想将“苟”姓改为“敬”姓(主张祖上本姓敬),未满足法定改姓情形被拒,本质上是将规范性文件的“原则性禁止”凌驾于上位法的“权利赋予”之上,导致公民依法享有的姓名权,因行政审核的“法无授权不可为”被不当限制。
更值得商榷的是审核中的“主观裁量”与“程序苛责”。工作人员以“自己觉得无歧义”否定当事人的精神困扰,将他人辱骂归咎于素质问题,忽视了姓名作为个人身份标签的独特性。对多数人而言普通的“丽春”,可能是当事人多年的心理负担,这种个体感受本不该用统一标准衡量。而要求开具精神证明的操作,更像是给合理诉求增设额外门槛。难道只有达到“需医疗干预”的程度,公民才有资格选择自己的名字?这种“重程序合规、轻个体感受”的审核逻辑,既违背了姓名权的立法初衷,也让行政服务少了应有的温度。
当然,我们并非主张姓名可以随意更改。湖南郴州一男子13个月内多次申请改名,部分申请获批后仍反复变更,甚至试图改为“朱雀玄武”类名字,确实存在滥用权利、浪费行政资源的问题。公安机关以“可能损害公共利益、扰乱管理秩序”驳回,正是维护户籍管理秩序的必要举措。这说明姓名权的伸张与公共秩序的维护并非对立。公民有权变更姓名,但需避免频繁变更扰乱社会管理;行政部门有权审核,但不能以“原则禁止”为由堵塞合理诉求通道。
如今,四川省公安厅已明确表示正在修订相关工作规程,这无疑是一次积极的调整。未来的规则完善,关键在于厘清“合理理由”的边界。将“姓名或谐音造成心理困扰”纳入可变更情形,减少审核中的主观判断;建立更灵活的佐证机制,比如允许当事人提供社区证明、证人证言等,而非仅依赖医疗证明;同时通过公开指引明确“禁止频繁变更”的具体标准,让公民和行政部门都有章可循。
姓名不仅是一个符号,更是个人身份认同的重要载体。从“丽春”的执着到苟姓女子的无奈,这些案例背后是普通人对“我的名字我做主”的朴素期待。行政审核的意义,不该是为权利设置障碍,而应是在保障公共秩序的前提下,为合法诉求提供顺畅通道。只有审核标准更清晰、程序更人性化,公民的姓名权才能真正从《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的法律文本走向生活实践,“我的名字谁说了算”的疑问,才会有更温暖的答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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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红网 刘熺宁


